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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参展可获高额补贴

时间:2009-03-04 14:30:44

企业参展,政府补贴!如今,深圳市中小企业在国内参展,除展位费可获补贴外,参展广告费也可获得高额补贴!

20088月出台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在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设立了高额补贴。

补贴展位费用的办法是:按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展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展位费补贴额不设上限;广告费用则按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高于1万元的给予资助,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上述两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另外,企业可将申报年度前两年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进行累积,于申报年度一次性合并提出资助申请。

这项支持、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资助计划一经推出就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从通信展的组办单位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补充规定》实施两个月后开幕的“2008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深圳参展企业中就有一些已成功申请到该项补贴。

会展业专家认为,政府扶持企业参展宣传,予以个性化资助,帮助企业塑造形象、提升综合竞争力,对企业自身及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随即突显。让会展业为经济发展助飞,深圳的做法值得推广。

该规定原文可参见: http://www.szsmb.gov.cn/content.asp?id=48803

 

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已经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补充规定

 

  为加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资助范围

 

  补贴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展位费补贴额不设上限。

 

  按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广告费的30%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次会刊广告费实际发生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

 

  每年每家企业上述两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年限

 

  企业可将申报年度前两年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进行累积,于申报年度一次性合并提出资助申请。同一自然年度中参加的展会需在一个申报年度集中申报。

 

  四、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申请深圳市××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和会刊广告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5.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及刊登会刊广告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有关政府部门关于举办展会的批复文件或组展方邀请函的复印件;

  7.企业参展现场照片;

  8.展会会刊广告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型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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