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接近两年的宁夏电信运营商反垄断调查案终于告一段落。
5月26日晚间,《中国工商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5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对当地铁通、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尘埃落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于5月14日下发了垄断案件中止决定书,决定暂停对中国铁通、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3家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授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对该3家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3家涉事公司作出三项整改承诺:一是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制止捆绑销售行为;二是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用户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承诺,并通过营业厅、客服中心等渠道加强宣传;三是被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用户申请取消固定电话服务的,公司各营业厅必须予以办理。
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安排银川市各市场监管所重点监管所在辖区的营业网点。已被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的用户,如申请取消固定电话服务,3家公司必须予以办理;如拒绝办理,市民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电信业易产生垄断
几年前,不少地区消费者反映,我国部分省份的电信运营商在安装宽带业务过程也存在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的捆绑销售行为。
2013年6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分别对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3家公司对其在固定互联网经营活动中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的事实均予以承认,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承诺进行整改。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统计,《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电信业一共有三例垄断案被曝光。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宁夏之外,还有不少地方的运营商也有类似的捆绑销售行为,只是未被调查。
中国电信业观察人士项立刚认为:“通信行业有自然垄断的属性,全世界都是这样。”他向记者举例说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主导运营商就是三家。如韩国是SKT、KTF、LG,日本是NTT DoCoMo、KDDI、软银,都是三家。在欧洲大部分国家,也不过沃达丰、法国电信、德国电信、BT等几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电信行业之所以容易出现垄断,和电信业的市场结构有关。通信行业本质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全国只有三家机构(2008年5月23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并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保持相对独立运营),呈现出了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时建中建议,鉴于通信行业本身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行业监管机构和反垄断调查机关,应该将这一行业作为关注的重点。
反垄断执法施压电信运营商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仅商务部“被动”受理和审查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就约有860件。
业内专家指出,回顾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六年多时间,国内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在不断增强,执法范围逐步扩大,震慑力在逐步加深。
从2011年第一张垄断罚单作出之后,罚款数额之最便屡被刷新。
2013年2月23日,茅台因“价格垄断”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这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发改委查处的首例纵向反垄断案。4.49亿元,也是有史以来的最大罚单。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12家日本零部件、轴承企业被罚12.35亿元,将上述记录刷新。
2015年2月,美国高通公司因垄断行为被处以60.88亿元罚款,并被责令整改,成为中国目前为止最大金额的反垄断罚单。
“回顾近年来我国执法部门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经过一段蛰伏期之后,最近两年才开始真正‘发力’,并迅速呈现出高歌猛进、全面开花的态势。”项立刚说到。
专家预言,未来反垄断强势执法现象将会“常态化”。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反垄断的调查市场逐渐多元,涉及了医药、水泥、保险、液晶面板、白酒等行业。
在项立刚看来,中国电信运营商虽然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但是其内部竞争依然十分激烈。对于国内电信运营商来说,国资委不但是出资人,同时还是疯狂的管理者,对三家电信运营商不但有收入和利润要求,还有市场份额考核。一些地方的三家运营商市场份额的指标加起来甚至到了120%。在这样的高压指标下,多家运营商采用了“完不成指标就走人”的做法。一方面要保值增值,一方面还要兼顾不断加强的反垄断监管,电信运营商的压力可想而知。
垄断执法和立法都有待完善
在项立刚看来,“垄断大部分是通过举报被发现的”,本次宁夏工商局经过国家工商局授权对宁夏三家运营商“主动”展开反垄断调查的案例比较少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俊林认为,这和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中的“三龙治水”结构有关。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三大执法机构(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职能分工,发改委主要负责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查处,工商总局主要负责除了价格以外垄断行为的查处,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工作。”
王俊林指出:“这种结构的弊端在于不利于反垄断的集中执法,尤其不利于集中执法机关的各类优势资源,如人力资源不集中使得执法力度不足、反应速度迟缓。同时这种结构还导致很多案件的自然界线和执法机关的人为界线不匹配,造成执法边界模糊,互相推诿或者争夺执法权等诸多问题,未来三驾马车合而为一的趋势已势在必行。”
时建中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制定得比较晚,过去反垄断法确实也没有,大家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意识都比较淡薄,警惕性不够。”王俊林律师也表示:“我国对竞争文化的培育任重而道远。”
这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特点也不无关系。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任爱荣曾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而实践中具体实施情况则比较复杂,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