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发改委拟定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相关部委共同做好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工作,并指出要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这一系列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产业发展、拉动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那么,如何落实《意见》的精神,做好相关研究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近期电信监管政策走向
首先,进一步推进3G牌照发放配套政策的研究与实施。电信重组不仅划定了新的竞争格局,而且标志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及中国联通都将成为全业务运营商。这将导致电信监管的微观主体及市场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出台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可以看到,在牌照发放之前,政府部门已经做了相关的准备,并且,在牌照发放后陆续出台配套政策。目标就是营造良好的全环境下的竞争秩序,扶持新的、弱小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加强对电信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在全业务经营的市场竞争格局中,新移动、新电信和新联通竞争策略的共同点就是全业务竞争条件下的多元捆绑和价格竞争,市场竞争的程度及复杂性进一步加剧,有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因此,政府监管的重点将逐步向竞争行为的监管转变。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不仅需要电信监管相关措施,反垄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还将发挥重要作用。电信法体系不是孤立的,电信法体系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注意协调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尤其是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其目是都是为了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地竞争。
最后,推动基础电信市场开放,引入非公的竞争主体。未来的电信市场结构将是一个生态化的市场结构,即市场上存在多种层次多种类型运营商,在市场规则下相互竞合。
鉴于中国电信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可先试点,待各种配套制度(如资源保障制度、互联结算制度、竞争监管制度等)完善后,逐步走向一些更深层次的开放。
长期电信监管政策趋势
第一,完善电信监管法律制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加快建立并完善适应我国电信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电信法律制度体系。要尽快出台行业基本法,完善《电信法》草案;要修改和完善配套法规,基于《电信法》勾画的基本框架,制定具体的部门规章来保障电信法的贯彻实施,如修订市场准入(包括外资准入)、互联互通、完善资费管理、普遍服务等相关规章;要协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电信法体系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注意协调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尤其是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构建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基本特征是:依法行政、监管独立、专业监管、干预适度和公开透明。
针对目前我们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未来电信监管机构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几点:
(1)在监管模式上,为了改变政监合一监管模式存在的职能冲突、以及广电分业监管带来的融合业务发展困难,在时机成熟时实施政监分离和融合监管,建立独立的专业化融合电信监管机构。
(2)在监管的权力配置方面,对于不能集中的电信监管职能(如外资准入、普遍服务基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等),应在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同时,中央电信监管机构应适当向地方监管机构分权,中央电信监管集中在规则制定上。
(3)在监管程序方面,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透明,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监管问责制度。
第三,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健全监管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从四方面入手:一是完善人大监督机制,二是加强司法监督,三是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四是强化社会监督机制,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和完善电信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以及反馈机制,保障监督者权利。
综上,《意见》的出台将导致电信监管政策的相应调整和完善,促进非公主体进入电信市场的速度与深度。同时,推动电信监管在立法、手段、监督等方面实施更深层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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