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看过此文件的人士透露,这份由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电信体制研究课题组做出的研究文件,是发改委首份做出的关于中国电信市场结构和监管专项研究建议,对于可能进行的电信重组表明了明确的态度:反对分拆中国移动,“打压和分拆中国移动都是错误的战略”,但对拆分联通持强烈支持,“固网运营商收购联通的移动网,属于市场调整风险小,重组结构关系快的一个有效对策”。
不过文件与之前已经流传的各个版本直接拆分联通的传言不同的是,发改委建议需要尽快给固网运营商发放全业务牌照,并以必要的非对称管制予以支持。先业务重组后公司重组,完成我国电信行业的重新资源配置,这样“改革的成本低,代价小,人员变动少,效果快。”
之前,12月9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将抓紧研究电信企业全业务改革模式。对于电信重组的方式,发改委的态度和意愿已十分明显。
业务重组后公司重组中国移动不变
据透露,发改委这份研究文件对电信重组的步骤做出强烈建议,在3G牌照发放日期不明确和公司重组存在诸多障碍的情况下,优先进行业务重组,有步骤地对现有的四大电信运营商给予全业务牌照,即:先对固网运营商发放移动业务牌照,条件成熟后对移动运营商发放固网业务牌照,在电信公司重组和3G牌照发放之前,实现主导运营商的全业务经营,同时强化非对称管制政策,扶持各项业务的新进入者,尽快推出号码携带等促进竞争的管制政策。以此,通过全业务发展、非对称管制和新业务竞争,缩小各运营商之间的不平衡发展,逐步解决电信产业结构失衡的问题。
而这样的过程,发改委人士认为,“对于依靠市场和新业务的力量调整失衡的电信结构,建立相对均衡的市场发展体系,提高中国电信业的整体竞争水平,应是一个事半功倍的方案”,这有助于建立一套有效的电信业结构,对于促进有效竞争关系非常必要。
根据管理层的思路,再次进行电信运营行业重组的目的是打破目前结构失衡电信运营市场,建立起数家实力均衡的新电信运营商有效竞争。
虽然之前经历过两次同样以打破垄断为目的的电信行业重组,但最终市场并未如决策者预料,依旧形成了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局面。中国移动在收入和利润上远远超过其他三家运营商的总和,对资本市场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市场的控制能力、对资费的控制能力、对政府的影响能力和对外合作的竞争能力也都远远超过其他三家运营商。根据2007年上半年财报,中国移动(0941.HK)一家实现利润379亿元人民币,其他中国电信(0728.HK)、中国网通(0906.HK)、中国联通(0762.HK)三家运营商总共只有240亿元人民币,任何的一场资费竞争都可能导致中国移动进一步占有市场,而其他运营商进入严重亏损。
严重的结构失衡不利于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之前各方形成了多套重组方案,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三家合并;拆分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拆分,CDMA卖给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GSM网与中国网通合并。
对于市场上甚嚣尘上的拆分中国移动的言论,发改委人士予以坚决反对,“打压和分拆中国移动都是错误的战略”,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移动对市场结构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低于中国移动对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贡献;二是如果分拆中国移动,暂且不考虑网络布局及技术上的可行性,仅从竞争关系来讲,非但不会压制住无序竞争的状况,反而会因为中国移动在分拆中促发的新公司间的业务细分及竞争方式的分工,以及新老公司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使其他对手直接面对新中国移动“理直气壮”的排挤。拆分中国移动不符合国家对大型国有资本中、长期的发展战略。
强烈支持拆分中国联通继续放开资本限制
而在发放全业务牌照后的下一步市场重组,可以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实施业务并购捆绑公司重组的模式。发改委人士强烈支持拆分中国联通,“固网运营商收购联通的移动网,是最高效、低成本的电信结构调整方案”,文件称。
文件建议,可以在重组后通过继续开放电信资本市场,引入外来资本的方式来补充新成立运营商的实力,与中国移动形成有效竞争,建立起相对均衡的市场体系。
“移动业务的进一步开放,可谈判的空间和余地均很大,且因中国移动目前已处在全球移动市场的强势位置,即便进一步开放,也将是收益大于付出”,“开放电信市场是大势所趋,不论电信基础业务还是电信网的转售,是否开放,如何开放,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目前虽然几大运营商(除铁通、卫通之外)都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在资本市场上市,但是在资本结构上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在未来的市场化改造当中,应通过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次分离,逐步吸纳多元化的资本,引进多产业的资本,使电信业的资本结构逐步趋于优化。
最终通过重组形成的中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需要具备:一是各类电信运营牌照可以按照资本实力、公司规模、市场发展能力公平地发放,而非行政授权式地实施指定发给;二是电信基本资源光纤、光缆等网络设施至少要独立进行成本核算,以公平的方式向各个运营商提供光纤光缆,但这种方式操作复杂性很高,目前还很难做到;三是国家允许电信运营商对所持有的光纤、光缆进行转售;四是允许电信运营商拥有多元化的资本结构等四个必须条件。
国家应将国有电信运营商纳入国有公司股权改造以及相关的激励机制试点之中,特别是对固网运营商,在股权多元化,引入多种资本形态方面,予以专门的政策支持与鼓励。
政府应给予固网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同等的投融资政策,包括银行贷款、设置基金、债券等均给予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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