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美国朗讯在中国行贿被罚款的消息,公众舆论一时哗然:美国那边沸沸扬扬,我们这边为何风平浪静?
其实,早在2004年11月,“朗讯门”事件在美败露8个月后,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就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中国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据中国经济网)。整整三年过去了,公众没有得到任何与此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
中国的反腐机构对涉及“朗讯门”中的中国官员为何长期沉默呢?
一种可能,所谓“行贿中国官员”纯系子虚乌有。如果是这样就应该有人站出来严正声明予以澄清。但是,三年时间不但没人澄清,国内甚至都无人知晓曾有过什么“朗讯门”。
另一种可能,是两国司法定性不同的原因。目前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等现象是否属于贪污尚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诞生过相关的判例。既然公款旅游不算贪污,那么接受他人买单的旅游也就无法认定为受贿。多年来,我们判定罪与非罪界限总是以是否“揣个人腰包”为标准。但是,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没触犯党纪政纪。而且,人数次数之多,绝非一般性质的违纪;如果因为免费游玩玩得高兴而在商务活动中给外商提供“便利”,性质会更严重。
再有一种可能,在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看来,接受商人买单的旅游很正常,既够不成犯罪也够不成违纪。美国认定受贿那是美国的事情。
“行贿”与“受贿”本是一对对应的法律关系,然而,美国那边已经认定朗讯在中国行贿,“萝卜”也已经拔出来三年多,我们这边居然带不出“泥”。是我们对于腐败的容忍度高,还是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滞后而不能与国际接轨?一方面,我们党发出了“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反腐檄文,另一方面是基层反腐机构对于腐败的温和姿态,以及制度体系对于腐败的宽容。难道,我们只能不厌其烦地把那句老话重复来重复去――要解决“不揣腰包的腐败”问题,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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