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 Becomes the New and Hot Focus of Mobile Internet
信产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 董平
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而兴起的。它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业务,而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现在UGC在移动网络上的商用业务越来越多,移动UGC的业务即将成为移动通信领域的下一个热点。
移动UGC蕴º¬巨大商机
移动UGC的热潮源自互联网上的UGC应用,潜在商机巨大。根据eMarketer的资料显示,2006年,美国UGC广告收入为4.5亿美元,2007年实现•¬倍增长,达到10.4亿美元。预计2011年其收入将增至43亿美元。
在UGC蓬勃发展的同时,移动互联网领域也开始朝着这个方向探索和尝试。各大移动运营商纷纷推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各种移动社区、移动视频等共享类业务,或者直接与互联网知名品牌合作,共同推动UGC在移动网络上的发展。
目前移动UGC的业务形式主要为移动社区网络和移动视频共享,其中移动社区网络已¾¬在韩国、欧美国家形成规模。据Juniper研究表明,社区网络目前是移动UGC的主流形式,全球用户总量约为1400万户;全球移动UGC2007年的市场收入达到5.72亿美元,其中移动社区网络收入占50%以上。
UGC在移动领域的商业契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手机使UGC产生内容的渠道越来越丰富
无论是互联网还是移动网络,越来越多的内容不再来自于传统媒体或互联网SP,而是直接来自于论坛、博客、社区、电子商务、视频分享等用户创作内容。尤其是手机功能不断强大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手机制作图片、视频,将自己所见所闻用手机记录下来,能够随时随地将这些内容传递给他人,而移动互联网恰好可以起到桥梁作用。
2.巨大的潜在用户群
用户越来越习惯和喜爱自己创作内容,并与他人分享。在互联网上,UGC最为活跃的BBS和博客领域已¾¬有很大的用户群体,并且仍在迅速增长。互联网上的UGC用户可以很容易地过渡到移动UGC。
3.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和利润
UGC在移动领域的发展将带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收入来源。由于互联网在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上较为松散,对用户创作的内容无法进行版权保护和收入分成,而在移动网络上,运营商可以比较容易地将具有增值价值的内容与用户进行收入分成。此外,移动运营商也可以通过这类业务刺激流量、获得广告收益等。
4.运营商获得更高利润
除了潜在市场巨大之外,UGC的参与者相对较少也是移动运营商发展的有利因素。在UGC的价值链参与者中,几乎没有传统行业的企业,更多是互联网新兴网站,内容则来自分散的用户,运营商在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拥有主动权,这样运营商往往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5.提高用户忠诚度
UGC不仅可以刺激用户使用业务,提高运营商收入,同时也是运营商提高用户忠诚度的有效手段。用户不仅可以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分享自己的喜Ŭ哀乐,还可以从自己创作的内容中获得分成。
二、盈利和合作模式灵活多样
UGC属于新兴的互联网应用,无论互联网业务提供商还是移动运营商都在探索它的商业模式。
移动UGC类业务现阶段主要以移动社区网络和移动视频分享为主,除了刺激用户数据业务使用量使得运营商获得流量费之外,UGC还有其它三种盈利模式。
1.与提供内容的用户分成
这种模式是UGC最具魅力之处。在互联网上,UGC的内容大多是免费提供和分享的,而在移动网络上,制作内容的用户可以赚钱。移动运营商可以向下载这些内容的用户收费,
所获得的收入将在移动运营商、内容提供者以及平台提供商(如MySpace)之间进行分成,如“3”公司的视频共享业务SeemeTV(见图2)的收费和分成模式。
2.收取月租费
这种模式在各类增值业务中都已¾¬得到应用,移动UGC类的业务也可以采取这种盈利模式,但收费必须非常低。因为用户习惯了在互联网上免费获得类似的业务,如果收费过高无法将用户吸引到移动UGC上来。
在英国,“3”公司于2006年3月引入kinkKommunity移动社区服务,可以为用户提供图片、视频以及聊天功能,每用户需交纳1.49英镑/月。AT&TWrieless的Rabble在线社区业务月租费为2.99美元/月。
3.广告费
广告也可以是移动UGC的一个利润来源。广告的盈利模式已¾¬在互联网领域获得成功,在移动UGC上同样可以实现,不过广告在移动领域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如何让广告与UGC业务紧密联系以创造更多价值,还需要产业链各方积极探讨。
除了盈利模式,产业链合作模式也是移动运营商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合作方式。
1.运营商自营
运营商可以自己建设移动社区或移动视频共享平台,使用自己的品牌进行营销。这种方式的优势是运营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缺点是运营商缺乏UGC运营¾¬验,容易忽视用户需求。
2.与白标(whitelabel)平台提供商合作
白标(whitelabel)平台提供商是指那些可以提供业务平台,但使用运营商品牌的平台提供商。这些公司往往规模较小,需要依赖移动运营商的市场力量。
3.与知名UGC网站合作
与互联网上知名的社区网站或视频共享网站合作,也是很多移动运营商的选择,如Vodafone选择与Myspace合作等。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使移动UGC业务借助Ô¬有互联网品牌迅速聚集人气,吸引用户,毕竟这些网站在UGC领域有更多的¾¬验。当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只能使用网站品牌,运营商自主性较低,容易沦为信息管道。
三、新兴行业需要完善
对于移动运营商来说,UGC是一种全新的观念,需要在不断地推出新业务中进行探索和尝试,这个过程必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应如何选择内容。运营商必须通过有效的内容管理和筛选机制,将有市场价值的用户创作内容通过合适的方式在业务平台上进行展示,推荐给用户;还可以通过对内容的二次开发,将有较大市场价值的内容进行商品化,成为新产品。但用户创作的内容一般质量低、格式杂、缺乏清晰的分类,必须进行整理和优选。这些特点不利于运营商对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和市场推广,运营商需要在不断的运营过程中寻找规律。
其次,商业模式仍不清晰。现阶段移动UGC业务未进入盈利阶段,运营商都在寻找可行的合作模式、资费策略和分成机制,在不断的探索中积累¾¬验。
最后,运营商缺乏相应的¾¬验。传统移动运营商并不擅长UGC,在发展初期都需要和业务提供商或平台服务提供商合作。但是在选择合作伙伴过程中,与互联网知名社区网站或视频共享网站之间的合作必须更为谨慎,否则运营商很容易沦为信息的管道,而丧失运营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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